职权类别 行政审批(监管服务)
所属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项目名称 住房公积金 贷款审批
子项
实施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施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权属划分 市级专属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受权审批人签批。 3、决定阶段责任:受权审批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现场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在办理住房抵押担保之后,办理贷款资金支付手续。 5、事后管理责任:由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贷款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准予贷款的; 3、未在规定时限之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未有正当理由,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受理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未能识别、制止或不及时处理,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贷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