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9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再发布《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要求提高实际贷款额度、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等。
一、公积金贷款门槛显著降低,惠及更多城市、更多人群
提高实际贷款额度。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点评:这是此次八条新政中力度最大的一点。首先,以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为限,全国多数城市、特别是广大三四线城市均将纳入调整范围。其次,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此前公积金贷款一般要求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为40%-50%,此次调整后,公积金贷款门槛降低,可贷款人群扩大。第三,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还款期延长,部分贷款人月供则相应降低,配合上一条公积金贷款门槛降低,将有大批新符合贷款要求的需求进入市场。最后,要求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即每月直接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办法,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冲抵公积金的贷款本息,而且还可以冲抵商业性的贷款本息,采用这种方法有利于尽可能多地归还高利率的商业性贷款,减少利息费用的支出。
二、多渠道开源缓解部分地区流动性风险
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同一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应当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统筹使用贷款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贷款资金不足时,应允许缴存职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
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点评:部分地区公积金归集额增速赶不上贷款增速,致使公积金存贷倒挂,存在流动性不足风险。统筹管理使用资金后,将有效减轻由于贷款额度不足出现的缓贷、断贷现象,有利于公积金及时放贷。这也将成为公转商、轮候制等短期救急方式后,一种长期有效的缓解模式。同时创新“开源”渠道也受重视。去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中就提出在“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缓解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经营压力”。本次新政由“探索”转变为“积极推行”。此前国内首单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汇富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在上交所发行,未来更多流动性趋紧城市的公积金中心通过证券化手段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变为可能。
三、异地贷款再受关注
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点评:此前住建部已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此次为再一次重申。据此,部分工作流动较频繁的人群使用公积金额度将有明显上升,提高公积金使用率,促进这部分购需求快速释放。目前公积金异地贷款落地实施城市尚为数不多,但随着《通知》的逐步推进,未来各城市异地通贷将成为现实。
四、公积金业务办理效率再提高
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优化内部人员配置,增加网点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向网点工作人员倾斜。要充分利用受托银行业务网点优势,方便缴存职工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手续。
加快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政策调整和流程优化的需要,加快改造升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集12329服务热线、短信、微信、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办理网上业务,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点评:办理手续及流程复杂是住房公积金作用发挥的制约因素之一。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高服务水平也是本次新政的着力点。简化业务审批要件首当其冲,新政执行后,购房申请贷款无需收入证明,租房提取仅需身份证明、无房证明,较以前大大减少贷款人办理的手续。与上年10月的公积金新政相比,提高管理效率仍被提及,但此次更着重于优化人员配置以便于公积金办理。同时,随着信息化普及度提高,加快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单独成条,有利于服务效率进一步提高。
五、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公积金政策执行力度持续加强
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考核,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要通报设区城市人民,并作为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重要参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低的城市,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点评:此前关于公积金政策执行力度表述为“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城市督促检查力度”,此次在中央问责于“懒政”、“怠政”背景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落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督查要求,提出对要建立考核问责制度,是对相关城市负责人的硬约束。具体的问责条件也已明确,即以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重要参考指标,未来推行公积金资金利用的力度将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