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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5]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发展,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本人或配偶户籍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与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执行同一贷款政策。
  二、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但有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不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20%。
  三、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切实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还贷能力系数由0.4提高到0.5,缴存倍数由15提高到20,其计算公式:贷款额度=[2×借款人及配偶个人月收入之和×0.5(还贷能力系数) ×12个月×贷款年限(年)+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20(缴存倍数)] /3×信贷系数-其他债务。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
  由开发企业作阶段性担保,办理了房屋预售抵押登记的开发楼盘,其保证金缴存比例由5%—20%调整为5%-10%,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中心与开发商协商确定。
  五、延长购房合同申请贷款期限
  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其购房合同的有效期限由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生效之日起1年以内延长至2年以内有效。
  六、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审批环节
  (一)优化提取。凡按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齐备的,经过初审、复核后,一次性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窗口办结;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本人和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均可提取到当前帐户余额,保留到百元位。
 (二)取消审贷会。凡贷款年限不超过规定年限5年以内、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公式核定金额的20%,按现有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结,不再上审贷会审批;超过上述年限和金额的个人贷款,或政策界限不明确的,按半个月一次召开特审会,进行审批。同时,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商品住宅申请贷款的,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发放”。
 (三)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楼盘报备审核权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楼盘报备审批流程调整为:初审—审核—审批。市中心贷款部门可通过审核报备材料或向相关管理部门和受委托银行调查了解、现场勘查等方式,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分管副主任进行审核后,由市中心主任进行签批。(附:绵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楼盘申报审批表)
 (四)取消执行绵住房公积金财[2008]17号文件。参照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通过开立“0”余额账户来处理贷款系统对归集账户的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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