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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侵吞公积金 来宾两干部一公司法人同获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科员潘某、市房产管理局干部龙某某、来宾市嘉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某,该三人于2012年至2013年间,利用潘某任其单位归集管理员工作上的便利,共同套取并侵占了来宾市住房公积金公款309994元。今年9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潘某犯贪污罪,有期徒刑10年,退出违法所得221836元发还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判处龙某某、蒙某犯贪污罪,有期徒刑5年,两人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44079元发还来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来,潘某任来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员,负责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明细账核算,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录入、分配及对账工作。在工作期间,潘某发现可利用单位归集系统和会计系统不联网的漏洞,把其单位的公积金套取出来。2012年初,潘某将其套取公积金公款的想法提出,得到龙某某、蒙某的同意。随后,潘某将蒙某的嘉元公司添加到其单位的公积金对公账户中,并在账户上虚拟几名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同时将公积金账户上封存部的资金和一些单位核对后多出的本应转入封存部的资金转到嘉元公司的公积金账户上,随意公配到虚拟的职工名下。最后再利用真实提取公积金人员的身份资料做成虚假申请材料,以此方法蒙蔽工作人员,套取公积金公款。套取后的公款进入蒙某的嘉元公司账户内,后其将钱取出来,按原先商量好的比例分到各人手中。三人分别于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四次套取公积金公款合计309994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4年在来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工作审计时,审计组查出了该三人行为的犯罪线索,发现涉及金额重大,遂向纪检部门和检察部门报告,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将潘某、龙某某、蒙某三人带回该院讯问,三人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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