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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公积金新政:子女可使用父母公积金用于购房


金投保险网()10月13日讯:记者从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对宜宾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相关政策再一次作出了调整,新政将于13日起正式试行,试行期1年,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广大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促进宜宾房地产业健康平稳的发展。

个人住房贷款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据了解,新政主要针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调整后的贷款政策包括:一、调整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借款职工无购房贷款或已结清原有购房贷款,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借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尚有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二、调整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可贷款倍数,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30倍。三、提高还贷能力系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贷能力系数由月收入的50%提高到60%。四、延长借款年限。贷款期限可延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30年。

租房提取额度提高

调整后的提取政策包括:一、支持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职工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个人月收入未超过市公布最低工资(2015年为1380元)的,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用于住房消费,单职工提取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双职工提取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二、调整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额度。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四川省内偿还住房贷款额度,将原提取额度为不超过主借款人夫妻双方12个月缴存额之和,同时不超过12个月应还款本息之和,两者取低者,调整为提取额度不超过主借款人夫妻双方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宜宾市内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原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6000元,同时不超过夫妻双方12个月缴存额之和,两者取低值。调整为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12000元。办理了租房提取的,需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符合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和租房提取的,一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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