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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横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单位受贿被判处刑罚


  2015年10月28日,横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县管理部、被告人黄忠单位受贿一案:被告单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县管理部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黄忠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忠于2004年2月任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县管理部(以下简称“横县管理部”)副主任,并主持管理部全面工作,2007年5月8日任主任,2009年8月21日被免去主任职务并调离横县管理部。2004年8月,横县管理部开始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在业主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横县管理部要求业主聘请评估公司对抵押的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向横县房地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横县房管所”,另案处理)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后,横县管理部才发放贷款。业主按要求到横县房管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时,横县房管所又要求业主到其指定的评估公司对抵押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横县房管所代评估公司向业主收取评估费。横县房管所从收取的评估费中提成60%归其所有。

  为感谢横县管理部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使横县房管所获得评估费提成,在2004年时,横县房管所所长苏为晓(另案处理)向黄忠提出从横县房管所获得60%的评估费提成中支付评估费总额的15%给横县管理部,于次年年初结算上一年度横县管理部所得的好处费,黄忠同意,后授意横县管理部出纳李秀峰(另案处理)从横县房管所处收受上述费用进行管理。2005年2月至2011年1月期间,横县管理部收受横县房管所送给的2004年度至2010年度好处费共计195554.90元。横县管理部收受上述好处费后不入单位财务帐户,作为单位职工福利造册发放单位职工。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单位横县管理部退出赃款122775元,其中被告人黄忠以被告单位的名义退出其分得的24068元。

  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县管理部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95554.9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黄忠作为被告单位当时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主任、主任,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被告单位收受他人财物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因此其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横县管理部、被告人黄忠犯单位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退出赃款122775元,其中被告人黄忠以被告单位的名义退出其分得的24068元,对被告单位、被告人黄忠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广西横县法院)

编辑:sfedito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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