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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放大招“去库存” 灵活就业人员可交公积金 省域统筹成现实


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次修订是2002年,至今已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此基础上,住建部此次在《修订稿》中提出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在省域统筹管理住房公积金,也意味着省级内住房公积金额度的统一调配。对于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渠道,《修订稿》中也明确,可以依规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成本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住房公积金还可用于购买地方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放宽缴存和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初衷是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购房者除按规定提取公积金账户资金支付房款以外,还可以优惠利率得到贷款,实际上是借用他人账户上的资金,这是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特点。

但这种互助性只存在于企业职工之间,按照2002年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就是说,参与缴存公积金的人员必须是某单位的职工,而一些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就无法享受公积金的低息贷款优惠。

此次《修订稿》中,除了单位及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对于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也进一步放宽,对于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规定,由此前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调整为“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此举大大提高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对于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不需要职工提供租房合同及家庭工资收入等资料,只需要在住建委查询名下无房即可执行,除了覆盖面扩大,在手续上也简化了不少程序。”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外,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还放宽到“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这也是新增的内容。《修订稿》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省级统筹

9月15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督促各地积极开展异地贷款业务。    

“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执行层面还有难度,虽然住建部解决了公积金异地信息的互相认定和查询的问题,但是各地公积金分别管理,住建部没有一个机构可以集中调配。”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执行所长陈杰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住建部并没有所谓政策性住房银行,类似商业银行的总行机构,各地公积金的资金不能自由流通。”

《修订稿》中首次提出“省级统筹”的概念,“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可以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省、自治区人民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

省级统筹后,公积金额度将在省域范围可调配使用,解决了公积金的资金不能流通使用的难题。为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也是此前业内呼吁较多的不同城市间统一调配机制的阶段性成果,虽未能实现全国范围的统一调配,但以省域为原点,辐射省内城市,也将解决有些小城市公积金使用不足,资金沉睡的问题,从而补充中心城市公积金额度吃紧的难题。

增加保值增值渠道

《修订稿》中强调要增强资金流动性。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二是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

今年8月初,常州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成功发行,总融资额度为6.19亿元,期限为6个月。这也是目前国内公积金行业资产证券化的单笔最大融资额,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效盘活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存量资产。《修订稿》通过后,将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证券扩围,盘活更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存量资产,从而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蓄水池提供源源不断的活水。

促进资金保值增值。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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