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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纠偏


  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松绑获得了市场欢迎,但多数经济学者和研究人士指出,包括去年11月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在内,无论是从稳增长还是惠民生的角度出发,和各地方对住房公积金的一系列修改都忽视了最重要的问题。

  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这次修改为例,其中一个明显的变化是,扩大缴存范围,缴存基数和比例“限高保低”。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姜雪梅告诉《财经》记者,由于统一实行按工资比例缴纳公积金、国家或单位以相同比例补贴,贷款额度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的具体收缴办法没有改变,这就导致前述修改实际上对于扭转公积金“低收入者少补、高收入者多补”和“劫贫济富”的局面将非常有限。

  原因在于,现阶段我国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仍然较大。低收入组与高收入组之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逾10倍。从人数比例上看,中低收入者占到居民总数的80%左右。

  学界认为,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住房社会保障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对最低收入者给予最多的保障补助,然后针对居民收入的分级提高分级减少保障补助,直至对高收入者不予补助。而我们目前实行的住房公积金交缴办法,显然与住房社会保障的原则相悖。

  “国家强调,下一步将推动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但现实问题是,虽然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做出了强制性要求,却没有强制性实施,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各地方用人单位实际中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比比皆是。尤其是近年来城镇化过程当中的农转工人员,河南、安徽、陕西等多省市地区的大量人员因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性福利,并且这一庞大的数字也无法在国家统计数据中找到。” 姜雪梅对《财经》记者说。

  由住房公积金公平性而生的另一争议则是增值收益的归属权。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研究员高连奎对《财经》记者表示,住房公积金发展资产证券化不仅要关注收益,也需要在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上做出差别化探索。

  多位学者指出,我国将住房公积金定性为,住房公积金来源于单位和职工个人,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属工资性质;我国经济法中对所有权的界定为,收益权即获取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和权利。依据这一法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所有权,应该与住房公积金一样归职工个人(缴存人)所有,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中,“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这一规定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财经》记者,套用活期和短期存款利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回报率很低。此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渠道拓宽,但上海等地方管理中心将增值收益几乎全部用于住房贷款的再投放,如果把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包含的优惠因素综合起来考虑,对于那些只有积累没有贷款的人员来说,其相对损失既来自积累的回报率,也来自未能获得的贷款优惠。这无疑等于再度加大了“劫贫济富”。

  《财经》记者近期了解,住房公积金发挥稳定支撑住房市场增长作用的时间长短,正在成为一些研究机构的担忧。

  易居研究院报告显示,从国家2014年那一次对住房公积金放松后的市场表现看,大部分城市调整之后,能够在短期数月内促进快速成交。比如佛山、无锡、长春、苏州、济南等城市,在公积金放宽调整之后的2个-3个月内,均出现了成交量上涨的情况,但之后成交量便回复正常。“2015年末这轮的市场表现是,热点城市住房需求旺盛,财富人群聚集、购买力强的城市改善性需求明显释放。但如不切实拓宽住房公积金受益范围,本轮公积金调整效果将难保不重回 ‘短期促进成交效果明显,长期效用衰减’的旧循环。” 严跃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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