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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根据住建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公布进一步放宽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条件。

  进一步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贷后可提取公积金

  实行贷取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可同时申请提取借款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一年可申请办理一次,合计提取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2015年1月1日前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逾期记录,如未办理过公积金“提公还贷”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账户余额的90%;已办理过“提公还贷”业务的,可提取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合计金额。2015年1月1日后,已办理或正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职工,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正常还款一年后,可提取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合计金额。

  借款人(配偶)提出申请,凭本人(配偶)身份证、银行卡、中心出具的通知单办理以上业务。

  2、租房可提取公积金

  申请人及配偶在鄂州无自有住房,租赁居住的,租赁期内可一年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1万元。

  借款人(配偶)提出申请,凭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和配偶无房证明(30天内有效)及相关材料办理以上业务。

  3、简化现有提取规定手续

  建造自住房申请提取的,可凭村、镇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额不超过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账户余额的90%;拆迁安置申请提取的,凭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拆迁安置房合同及相关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额不超过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账户余额的90%,且不超过个人应出资的超面积安置补偿额。

  4、调整现有提取规定时限及地域范围

  职工购买自住房的,有效申请提取时限由目前的1年延长至3年,其他按中心现有规定执行;职工异地购房的,有效申请提取地域范围由目前的“省内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放宽为“异地购买商品住房”,异地购房提取范围放宽至全国。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

  5、调整现有公积金贷款规定时限

  职工购买自住房的,有效申请贷款时限由目前的1年延长至3年(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房产证办理时间不超过3年)。凭3年内的购房合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以实际购房价格(销售不动产发票)为审批基数;购房合同超过3年而房产证在3年内办理的,申请贷款时,贷款额度可以市场价作审批基数。

  还清贷款本息后,无不良记录,为改善居住条件另行购买自住房的,可即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6、建造、还建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建造自住房的,凭房产证、土地证和村、镇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建房协议,经中心现场核实,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拆迁还建住房的,凭房产部门备案的拆迁安置合同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建造或拆迁还建住房,可用第三方自有住房作抵押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所抵押房屋市场价(评估价)的80%,且最高不超过40万。

  7、提高“商转公”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住房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

  8、实行异地缴存公积金互认互贷

  在鄂州市域外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鄂州本地购买自住房的,或父母为子女、子女为父母在鄂州本地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凭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证明》等相关材料可向鄂州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执行鄂州公积金中心贷款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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