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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暂时未调整


近日,济南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调整,对首套房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购买二套房时继续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就是所谓的“认贷不认房”。近日,记者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淄博市首套房认定标准没有变化,仍然执行“认房不认贷”。

根据认定标准调整通知,济南市对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家庭,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6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随后,记者就此咨询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淄博市目前仍然执行“认房不认贷”的认定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市民名下目前没有房产,无论此前有几次购房贷款记录,再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都算首套。而如果名下已经拥有一套住房,无论是否结清相应的住房贷款,再买房都会被认定为二套住房。

目前,淄博市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淄博市房管局统计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37平方米)的缴存职工家庭。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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