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 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明确“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2007年12月 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2008年10月 央行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明确“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金融机构可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
2009年3月 北京银监局发文重申,对于非改善型的二套房,各家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四成首付比例。但对贷款利率不再硬性要求必须上浮10%,改为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风险程度合理确定。
2009年6月 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严格遵守第二套房贷的有关政策不动摇。不得以征信系统未联网、异地购房难调查等为由放弃“二套房贷”政策约束,不得自行解释“二套房贷”认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降低首付款的比例成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