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出消息,从昨日起,南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对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用于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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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可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用于满足购买该套住房的支出(不含贷款金额),贷款职工提取时须留存近期6个月的缴存额。可取可贷的政策采取阶段性实施方案,执行期一年,从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在此期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用于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缴存职工购买存量房的,即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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